外贸人民币结算明确可退税

晨报讯(记者 李若愚)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昨日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在申请退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一个多月以来,业务量不大,主要是因为企业担忧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目前,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外汇核销单,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不需要进行外汇核销,不会产生核销单。王振华表示,国税总局目前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单独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和其他外汇结算业务一并申报。如果一并申报,企业需要在申请表中专门标注是以人民币结算,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昨日承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出台。央行需要制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还在制定退(免)税的具体办法。此外,央行与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正在商谈合作备忘录和系统联网等事项,以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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