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金融委托理财

近年,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金融市场的繁荣,各大中城市市民的委托理财需求与日俱增,一些金融类委托理财市场尤为活跃。这些金融类委托理财,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的行为,并不包括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

目前,金融类委托理财市场正面临法律缺失、监管缺位等问题,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引发不少诉讼。通过调研发现,北京市朝阳法院今年前9个月受理的金融委托理财案件数量,比2008、2009年两年的总和还要多,数量有明显增长趋势。

一些金融类委托理财正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

一起金融委托理财案例

2008年6月8日,李某作为甲方、某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双方约定甲方的期货投资50万元,乙方作为甲方的咨询服务机构,收取甲方账户资金额的20%为服务费;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乙方为甲方制定投资方案,在甲方同意投资方案并授权下,乙方委派下单员接受甲方指定进行交易,并保证下单员在接受甲方指令下单时无过失,一旦发生过失,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在合同终止时不会产生亏损,同时承诺在整个交易期间最大亏损不会超过10%,一旦合同期间,账面亏损幅度超过10%,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账户进行补款;且乙方要保证甲方本金在合同结束时不发生亏损。

合同签订后,李某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投资50万元,并向某投资管理公司交付账户管理费10万元。但整个合同期间李某并没有得到分红,且从2009年1月5日起,其账户资金持续处于亏损状态,现亏损额已达近30万元,亏损幅度约为60%,远远超过合同约定。李某多次要求某投资管理公司补款,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补足。故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投资管理公司赔偿损失及返还管理费。

诉讼中,李某表示开户后其账户实际完全由某投资管理公司操作管理,合同期满后才收回自行管理。另据某投资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其经营范围无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证券法》亦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某投资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经营项目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但其与李某签订合同,除约定向李某提供投资方案、依指令下单外,还承诺合同终止时不会产生亏损、按盈利固定比例收取费用,且实际完全代李某操作账户。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某投资管理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10万元管理费应当予以返还,李某要求返还管理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某投资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账户导致李某损失亦应当予以赔偿。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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